记者从自然资源部网站获悉,自然资源部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协商,近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据人民网)
长期以来,很多“进入城镇”的人总感觉自己是“悬空”状态,甚至有一种“融不进城市,回不去故乡”的感觉。而之所以说“回不去故乡”,是因为国家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是:已经加入城市户籍的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房子不能翻新,房屋倒塌后宅基地将被收回。
如今相关部门明确,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无疑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这样的政策规定,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要义。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可由继承人继承。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也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合法财产的,其继承人理应具有继承权。根据自然资源部此次的答复,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一起被继承。这样的做法,符合我国“房地一体”的基本原则。
对很多进城的人来说,在霓虹灯与炊烟之间的徘徊不定,降低了他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既希望融入城市,进入城市的生活,也希望在某一天想要回归乡村生活时仍然有一个可以落脚的家。其实,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就规定,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当然,这一规定只是针对进城落户的农民来说的。对于其子女,自然资源部此次的答复也给出了完美的答案。
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不仅彰显了法律的进步、制度的进步,更是法律与制度对社会焦虑的一种纾解。现代社会,很多焦虑都可能被无限放大。很多人生活忙碌,幸福感式微,而没办法在退休之后回到家乡、落叶归根就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自然资源部的答复,至少可以弥补一些人的遗憾,化解相关焦虑,这是值得称道的好事。“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朴素期待,也有望真正从梦想照进现实。
家宅之所,固本之基。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明确,彰显了“民有所呼,政有所应”的政策暖意。
杨燕明
来源:长春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