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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与质量并重 扩大增殖放流成效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就“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答记者问

2022-02-17 13:45 | 来源: 农民日报

  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指导意见》的出台目的、总体要求、区域布局、目标任务等问题,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刘新中。

  问:《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答:增殖放流是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十三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顺利完成了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的中期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目前的增殖放流工作还存在苗种供应体系尚不健全、社会放流亟待规范、执法监管有待加强、科技支撑相对薄弱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纲要》有关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指导意见》,提出了“十四五”期间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区域布局、重点任务等,将其作为“十四五”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也为执行好增殖放流转移支付项目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问:《指导意见》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指导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要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在功能定位上,强调要坚持生态优先,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同时兼顾渔民增收;在规划布局方面,要求既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又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在工作成效方面,提出坚持增殖放流数量与质量并重,切实提高放流苗种成活率和放流实际成效;在支撑保障方面,要求健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科技支撑和社会放流服务体系,完善增殖放流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推进科学放流。

  在主要目标上,《指导意见》将“十四五”增殖放流数量指导性目标从“十三五”时期2000亿尾调整为1500亿尾,逐步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目标定位清晰、布局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的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规范引导社会放流活动,增强增殖放流科技支撑能力,进一步扩大增殖放流成效。

  问:《指导意见》对增殖放流区域布局和放流物种有什么考虑?

  答:为加强增殖放流工作的科学指导,提高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我部对“十四五”增殖放流区域和物种进行了统筹规划。

  关于增殖放流水域,综合考虑我国不同区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状况,确定“十四五”适宜增殖放流水域410片,重点支持在流域性大江大湖、界江界河以及资源衰退严重水域开展增殖放流。

  关于增殖放流物种,根据增殖放流的功能定位、放流实际和苗种供应等情况,共确定“十四五”适宜放流水生物种286种。物种选择方面,强调注重发挥增殖放流的生态效益,突出其在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水质净化、水域生态修复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物种的放流比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已经实行“十年禁捕”,根据调查监测结果来看,部分经济水生物种资源恢复较快。下一步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四大家鱼等经济物种放流规模,加大中华鲟、长江鲟、胭脂鱼等长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放流数量,加快促进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恢复。

  此外,针对当前社会关注的放流外来物种的问题,要求用于增殖放流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必须是本地种,严禁放流外来种、杂交种、选育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物种,并且在《指导意见》附件中列出了常见水生生物外来种、杂交种和选育种126种。

  问:《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重点任务?

  答:立足于提高增殖放流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效,针对当前增殖放流存在突出问题和困难,我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宣传交流、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明确任务要求。

  一是健全体系建设。要加强增殖放流支撑保障,重点强化苗种供应、定点放生、科技支撑三个体系,推进增殖放流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开展。需要强调的是,要加快苗种供应体系建设,各地要支持和鼓励增殖站、科研院所及推广机构所属基地、省级以上水产原种场等单位参与增殖放流工作,并积极推动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建设,提高苗种供应单位准入标准,建立相对稳定、质量过硬的苗种供应体系,为增殖放流持续开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强化规范管理。要完善增殖放流管理制度,覆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确保增殖放流工作成效。特别是要加强涉渔工程生态补偿项目监管,确保相关单位依法依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三是加强宣传交流。要继续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创新宣传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增殖放流工作作为“十四五”渔业发展的重要内容进行统筹谋划,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问:《指导意见》对社会放流如何规范管理?

  答:近年来,社会放流活动逐渐增多,放流规模也越来越大,对扩大增殖放流社会影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放流不规范、不科学的情形,甚至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对于这些问题,我部将坚持加强监管和科学引导双管齐下,逐步推动社会放流规范有序开展。

  一是建设或确定一批适宜开展水生生物放流的平台或场所,配套供应适宜放生的水生生物,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放流活动。二是规范社会放流水生生物来源,严禁从农贸市场、观赏鱼市场等渠道购买、放流水生生物。规模性放流活动苗种要求原则上应来源于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基地。三要加强对社会放流活动监管,依法处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投放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四是鼓励成立相关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加强社会放流活动自律。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冯建伟

  来源: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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