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农民与法-农业频道 魏延弟 3063537
有思想 / 有温度 / 有品质
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农民与法-农业频道 魏延弟 3063537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农业频道 > 农民与法

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能否认定工伤

2020-02-20 09:53 | 来源: 农民日报

  董亚伟 王庆营

  王某1948年出生,于2010年1月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开始领取基础养老金,2016年到正宏公司上班担任清洁工,同年5月22日中午,王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但正宏公司认为,王某系农民工,享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且发生事故的当天他属于早退,不应认定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书。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到正宏公司处工作时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其依法不具备与正宏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也就无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判决撤销人社局所做的工伤认定决定。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王某系正宏公司清洁工,其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正宏公司的诉讼请求。正宏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正宏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障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工伤保障范围在逐步扩大。农民工进城务工缓解了城市某些领域的用工困难,为城市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显现,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更好地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无论务工人员是否达到退休年龄,只要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还比较低,客观上不能成为农民养老的唯一经济来源,因此,因工受伤的农民工即使达到一定年龄,享受了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也不应成为限制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故本案中,王某系正宏公司的清洁工,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并领取报酬,其虽已年满68周岁并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外,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一是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同等责任,可否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工伤包括:“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交警大队认定其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而非主要责任,不影响对其工伤认定。

  二是王某早退可否认定工伤。本案中,正宏公司中午下班时间为11点30分,而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11点30分,显然王某提前离开了工作岗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但是,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仍是其回家的合理路线,公司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但并不妨碍对其构成工伤的认定。


编辑: 魏延弟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