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三农政策-农业频道 魏延弟 2692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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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构建政策支持体系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

2018-08-07 13:33 | 来源: 白城日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办发〔2017〕38号),加快构建全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大意义

  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有效措施,是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步骤,对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业现代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核心主体。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核心在于根据市场需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要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市场需求变化,以增加农民收入、保障有效供给为主要目标稳步推进。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市场为主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直接参与者和承接者,是实施农业供给侧改革的有效载体,在生产规模、新技术应用、品种引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普通农户有着十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经营方式创新的必由之路。自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但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一家一户分散经营方式已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必须通过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营方式,逐步向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转变,最终实现农业生产动能转换,从根本上解决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的问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导力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带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实践证明,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下,农业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社会化程度显著提升,土地细碎化问题明显改善,农业资源流动更趋活跃,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率水平大幅提高,将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中坚力量。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宗农产品供需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农民增收的压力不断加大,促进农民增收将是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可以有效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可以有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可以拓宽农民的增收渠道,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二、因地制宜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

  (一)鼓励创办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村干部、返乡大学生、农村经纪人等群体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把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要内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村集体带领农民成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农村“双创”孵化基地等服务平台作用,为返乡创业人员和农村经纪人提供支持服务,调动农村各类群体发展创办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力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鼓励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联盟,发展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省委组织部、省农委、省人社厅、省供销社、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发展多元化生产服务主体。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业社会化生产服务主体,支持各地探索建立农业技术指导、信用评价、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重点推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围绕农机作业、节水灌溉、统防统治、集中育秧、烘干仓储、加工贮藏、冷冻保鲜、流通运输等环节开展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省农委、省供销社、省水利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创新发展多元化生产经营模式。各级农业、畜牧、供销、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的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过程中,重点推广以资金、资产入股的股份合作模式;以承包经营权参股的土地入股模式;以委托生产管理的土地托管模式;以农产品经销为纽带的订单生产模式等经营模式,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间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引导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改变单一以租赁土地经营为主的经营方式,降低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费用,分散经营主体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省农委、省供销社、水利厅、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建立健全多形式的利益分享机制。鼓励发展股份合作制经营方式,密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间的联结机制,让入股农户以股东的身份参与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推广“收益保底+按股分红”等利益分配模式,让农户分享现代农业发展成果,防止农民利益被挤出、受损害。对于各级财政支持合作社形成的资产,可依法量化到所有成员,实现利益共享,引导国家补助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项目资产管护制度。(省农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体系

  (五)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和备案服务。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登记管理。逐步建立合作社、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后到所在地乡镇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备案制度,各级农业(农村经济)等部门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积极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年度报告公示,完善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退出机制,推动已注册登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削减“休眠”经营主体数量,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质量。(省工商局、省农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监测制度。各级农业(农村经济)、林业部门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动态监测制度,分级制定省、市、县三级农业经营主体示范评定和监测办法,明确评定和监测的对象、方式、范围、标准和退出条件,市、县两级的评定和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省级两年开展一次。根据评定和监测结果建立省、市、县三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名录。积极探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和认证工作,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社会认可度和融合度。开展新型经营主体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试点县创建,探索整县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工作。(省农委、省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扶持力度。发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和省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企业,围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进行扶持。其他涉农资金符合条件的也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国家和省扶持的基础上整合资金,进一步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机具抵押贷款、蔬菜大棚抵押、“农牧贷”等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覆盖面。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拓宽抵押质押担保物范围,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逐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切实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服务能力建设,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尽快发挥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有效担保服务作用,确保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主体农业信贷担保余额不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新主体联合体为其带动的农户、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提供贷款担保。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采集和评价制度,推动有关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提高失信违约成本,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发展。全面实施国家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加快构建基础金融、物权增信、信用信息及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三支柱一市场”农村新型普惠融资服务体系,组建省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县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多网点布局的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网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省农委、省金融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九)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服务水平。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其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在14个产粮大县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能力。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鼓励开发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多层次、高保障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基本险”+“附加险”试点。加强农业保险农村服务网络建设,健全农业保险服务平台,广泛应用卫星遥感等现代科技,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建立规模经营主体保险理赔“绿色通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稳定发展。(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畜牧局、吉林保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落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的农产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免收增值税。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按规定免征印花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业水利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一)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符合规定的农业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满足全程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机装备建设农机具库棚和烘干场建设用地需求。对购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补贴。水源井等水源工程和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储粮仓建设等项目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明确农田水利设施的产权及维修养护。开辟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电“绿色通道”,简化报装用电业务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优惠提供方案制定、设计审核、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等服务,及时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电需求,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省国土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二)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营销渠道。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批对接和农产品展销会等产销对接活动。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体验店和配送站。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并获得专利,“三品一标”认证,争创著名、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鼓励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网上订单和可视农(牧)场经营,构建和完善从田园到餐桌全程农产品质量追溯管控体系,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公信力。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电子商务扩大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休闲农业网络交易规模。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入社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信息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生产的农产品在省域内运输适用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省农委、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建立完善工作引导推动机制

  (十三)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培育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计划,依托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依托农业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培训,依托实训基地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依托国家和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示范推广培训。省内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省外、国外开展学习观摩交流。支持县级职教中心、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涉农职业院校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弹性学制开展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在开展“田间+课堂”“理论+实训”基础上,探索进行“互联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鼓励支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人才治理结构,通过引入职业经理人、专业技术人才等全面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运营管理水平。鼓励县乡科研人员领办创办新主体,或到新主体任职兼职,参与新主体运营管理,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省农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供销社、省畜牧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工作考核推动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农业、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供销、商务、工商、税务、畜牧、林业、水利、粮食、交通等相关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强化工作考核,各地政府要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各相关部门也要将其列入部门业务考核内容,加强工作督导,推动工作落实。强化指导服务,围绕财务核算、生产管理、品牌塑造、营销网络建设等主要环节,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省农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国土厅、省供销社、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交通厅、省地税局、省畜牧局、省粮食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五)加强农村经济管理体系建设。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处于“三农”工作第一线,承担着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落实农村改革等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从应届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招收有意愿服务“三农”的人员,充实基层农村经济管理工作力量,为现代农业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省人社厅、省编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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